Wenhao Tan

彼而漠然置之,犹可言也。我而漠然置之,不可言也。

论言论自由

John Doe's Avatar 2020-03-17

  1. 1. 天赋人权
  2. 2. 第一修正案
  3. 3. 相对的自由
  4. 4. 法律的界限
  5. 5. 立即的威胁
  6. 6. 事前审查的非法性
  7. 7. 言论限制的执行
  8. 8. 我反对的言论
  9. 9. 紧急状态下的言论管理
  10. 10. 自由即宽容

人类是群居动物,我们用语言交流。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天赋人权

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原文如下: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and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and regardless of frontiers.)

我个人理解,言论自由指的是一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传递信息。

在大多数现代国家,言论自由都受宪法保护。1912年3月颁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二章第六條原文是:“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

1946年12月颁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原文:“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條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但现实情况并不那么理想,各国政府经常以行政命令、临时立法、进入紧急状态等方式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

第一修正案

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多来自政府,如果以法律的形式禁止政府限制言论,这将是一种更为有力的保护。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正是这种思想的产物,其原文是: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这实际上是一条关于立法的法律,简单说就是:任何限制宗教、集会或言论自由的法律均为非法。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这种做法堪称釜底抽薪。正是有了这个保护伞,当今美国可以说是地球上言论最自由的国家之一,总统可以被骂得狗血淋头,各种思潮的传播几乎不受限制,包括白人至上主义、纳粹主义和共产主义等等。

相对的自由

不存在绝对自由。我个人对自由的理解是:你可以做任何事,但不得损害他人。

所谓言论自由,就是说你可以任意表达,但不得伤害他人。

法律的界限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能对人类行为加以最低限度的限制。

不论你说什么,总会有人不喜欢。如果一不喜欢就禁止,那最后我们可能什么都不能说。

对言论的限制只能是以上陈述的反面。要尽一切可能保障言论自由。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任何言论都不应该被限制,除非对他人的生命和自由构成了立即的威胁。

立即的威胁

什么是立即的威胁,我们来看一个案例,1969年美国布兰登伯格案(Brandenburg v.Ohio)。布兰登伯格是俄亥俄州3K党首领,他通过电视召集成员,辱骂黑人和犹太人,并扬言“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高加索白种人,我们将采取报复行动。我们有40万人,将于7月4日向国会进军。”

布兰登伯格被控违反俄亥俄州《组织犯罪防治法》,涉嫌以犯罪、暴力或破坏等非法手段达成政治主张。俄亥俄州法院判处他10年监禁。该案上诉之后,1969年9月,最高法院最后认定布兰登伯格无罪。在判决书中,最高法院强调美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并指出主张暴力或不守法的言论需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威胁” (Clear-and-Present-Danger)时,才可以进行限制或惩罚。

美国最高法院对“明显而即刻的威胁”这一词汇的阐释,实际上否定了绝大部分对言论的限制。在实际生活中,言论对他人的生命造成立即威胁的情况十分罕见。在满座的电影院里故意大喊“着火啦”,这可能造成踩踏事件,危及生命。除此之外,很难找到语言立即威胁生命的情况。

话说回来,布兰登伯格案并不是说一切言论都受美国宪法保护。如果布兰登伯格号召人们立刻展开暴力攻击,焚烧建筑,并造成了现实的伤害,这种言论就不一定会受到宪法保护。

事前审查的非法性

即便是在电影院里故意大喊着火了,也并不能立即把他抓起来。电影院里不设警察。只有在喊声造成了重大伤害,才能够在事后进行惩罚。

对言论的事前审查是不合法的。对言论的限制,只能在其发表之后由司法机构按照司法程序进行。

言论限制的执行

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对言论的限制只能由宪法执行机构执行,比如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

凡不具有宪法解释权的机构或组织,都无权对言论进行限制,包括军队、警察、地方法院和政府行政机关。

宪法不能秘密执行。言论限制令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向社会公开。

我反对的言论

任何一种言论,如果它不符合生命、自由和平等三个原则,我就反对。

我反对鼓吹暴力攻击,反对宣扬恐怖主义,反对传播儿童色情。

伊斯兰国ISIS在网站上宣扬暴力攻击,号召人们攻击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并实行斩首,造成了重大伤亡。这样的言论就不应该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发表仇恨言论和宣扬暴力攻击是不同的。我们有权仇恨任何东西,我们可以恨猪,恨狗,或者恨某人。如果许可爱,就要许可恨。

我们可以恨一个人,但是不能进行暴力攻击,更不能杀掉他,因为我们尊重生命。

紧急状态下的言论管理

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如果紧急状态法有限制言论的条款,这就意味着紧急状态法可以终止宪法的施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包括紧急状态法都必须在宪法之下施行,所以,紧急状态法不能进行言论限制。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出现了紧急状况,正是人们最需要获取信息的时候。如果限制言论,限制社交媒体的运行,甚至断网,这就影响了人们及时获取信息。

只允许官方发布信息,或限制个人言论,这是违反宪法的,也是危险的。第一点,官方有可能只维护少数人的利益,置多数人的利益而不顾;第二点,官方可能犯错,乃至闯大祸。在2019年底到2020年初的武汉病毒疫情中,官方对病毒的危险性出现了明显的误判,并动用警力打压发出预警的医生,最终导致了全球性危机。

越是紧急情况,越要保障言论自由。

自由即宽容

自由是一种自我支配的权利。言论自由看起来是一种自我权利,实际上它的潜台词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宽容他人的言论。我们可以简单地说,自由即宽容。

我个人可以宽容对待任何针对我的言论,包括讽刺和谩骂。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已故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Holmes)曾指出,保护言论自由意味着不仅保护“我们所同意的那些观点的表达自由,而且保护我们所痛恨的观点的表达自由”。

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必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转载自:http://www.midphoto.com/chinese/whatsnew/2019/letter3speechfreedom.htm